“感谢方所长,感谢司法所!这下我可了心事了!”说这话的是滕州市龙阳镇某村村民高某。近日,龙阳司法所妥善调处了这起因人身损害引发的矛盾纠纷,为双方当事人了却了一桩大事。
2017年4月,高某跟随滕州市北辛办事处某居的黄某务工,在龙阳镇某村为村民李某建房。4月2日,高某在拆除壳子板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将腰椎骨摔伤,随后黄某、李某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高某送到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高某因此住院23天,黄某垫付医药费8000元,其余由高某自付。出院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二人遂来到龙阳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司法所方茂所长听了高某和黄某的述说,查看了高某的医药费发票,带领所内干警到李某村中了解了情况。黄某对高某所说的事项没有异议,仅不愿再承担医药费且态度强硬。针对这一状况,方所长及所内干警连续一周多次做了黄某的思想工作,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黄某应当承担相关费用。针对受害者高某一方,司法所干警也对其进行了耐心的法律指引和诉讼的途径及成本,同时,对其讲解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
听了司法干警的讲解,黄某做出了让步,同时,高某也表示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经过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在司法所当场交付了相关钱款。至此,双方的争议即告终结,才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邱绍义 姜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