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互联网带给我们的便利的同时,接收信息也要学会过滤信息,提高警觉性。”
曾先生,律师
“对此事件的讨论,其实最后指向了一个法律问题的理解,即搜索引擎提供的竞价排名是否属于广告。”
“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使得付费购买关键词的企业信息可以排在搜索结果前列,大幅提高被点击率,达到其广而告之推销服务的目的,这是符合广告定义特征的。”
“这点在各地工商部门的执法中也能得到印证。”
“但在多地针对百度的侵权诉讼中,法院一般持的观点是:百度网站作为搜索引擎,不属于专门进行广告发布的网络传媒,所以不构成直接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6年4月16日北京市高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第三十九条中,也明确‘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信息检索服务’。”
“对服务的定性不同,发布者的主要义务和承担责任的程度也完全不同。”
“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认定的界限不一致。”
“导致百度在进行竞价排名商业推广时,可以实现监管套利,大打擦边球,并免于严苛的新广告法的追究。”
“如果竞价排名被司法明确定义为广告,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遭受损害的消费者,完全可以此向广告经营主和广告发布者追究责任。”
“要从源头上彻底督促和屏蔽这类‘作恶的广告’,首先要确认百度的广告发布者身份。”
“将百度的互联网广告从‘法外之地’纳入监管视角;其次,要明确区分‘推广链接’和‘自然搜索’,促使广告发布者对消费者尽到充分提示义务。”
“我不相信这些广告,基本上百度上检索信息我要翻个两三页再点开,百度的检索结果一定要自己再过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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