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春晓 通讯员 江 鹏 范 粟 报道
本报济南讯 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水平。
通知规定,对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离休干部无职务的,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在此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增加基本离休费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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