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宇还在罗菲身上花费大量金钱。法院查明,2007年上半年,杨建宇在北京给罗菲人民币30万元,用于罗菲购买一辆宝马X3轿车;2007年12月,杨建宇出资港币30万元在香港帮助罗菲购买迪威特手表一块;2010年10月,杨建宇出资人民币50万元在北京励骏酒店一层商场帮助罗菲购买瑞驰迈迪手表一块。以上出资都经过了张曙光同意。
杨建宇在证言中说,他给罗菲送钱主要是考虑她和张曙光是情人关系,他为讨好张曙光以获得铁路系统更多的订单。杨还提到,在他单独给罗菲30万元买车时,罗菲没有推辞就收下了。
专家说法
参与收钱也算受贿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受贿罪,区别在于事后参与还是事中参与。
罗菲作为情妇,在张曙光受贿过程中,参与到其中收受财物。且她明知企业老板给她钱,是为了巴结张曙光,且金额又比较大,罗菲就是受贿罪的共犯。如果在张曙光受贿以后,罗菲明知是张曙光受贿的赃款赃物,帮助掩饰、隐瞒,是事后的帮助犯,不是共同犯罪,妨碍了司法活动,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阮齐林教授认为,罗菲作为情妇,和张曙光是共同利益关系人,不需要他们有很高程度的共谋。她只要明知那是贿赂款,虽然是单独收受,也视为和张曙光共同受贿。
对于罗菲收受款物后的掩饰、隐瞒行为,因为是受贿行为之后对赃物的处分,没有增加新的危害,不再另外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能单独定受贿罪。(记者 裴晓兰)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