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10月23日上午,高速支队执勤民警巡逻至荣乌高速G18 139KM处,发现一辆灰色雪铁龙小型轿车停在应急车道,执勤民警依法上前询问情况,并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该司机的驾驶证显示驾驶人正处于实习期内,并且车上其他人员皆无驾驶证,属于未满实习期期间在高速公路行驶无陪驾。当民警要求查看该车的行驶证时,驾驶员谎称未带行驶证。民警当时就纳闷了,车辆车身有多处刮擦,车门门徽明明喷吐着“xx驾校”教练车,车辆的号牌应该是黄色的教练车牌,而该车的车牌却是蓝色的小型车辆号牌,依据多年工作经验,民警认为该车存在可疑之处。随后,在民警的一再要求下,驾驶员王某迫于无奈打开了该车的后备箱,拿出了后备箱内的教练车牌。经查证,该车悬挂号牌信息与其车型不符,属于挪用机动车号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并处记12分、吊销实习期内准驾车型的处罚,另外对其在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行驶无陪驾的行为分别处以罚款200元并处记6分、罚款200元记3分、罚款150元的处罚。当年轻的小伙拿着民警给开出的裁决时,嘴里不停的叨念着“聪明反被聪明误,本想换副牌照蒙混过关,可以节省点时间跑跑高速,哎……,我刚刚费这么大劲考出的驾照啊”这也是高速支队查出的首起实习期内驾驶证被记满12分,并处吊销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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