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曾是诸城市某工厂的职工,因与该厂同车间的班长林某(化名)有矛盾,从该厂辞职后,张某一直对林某怀恨在心。2011年8月的一天,张某终于想到一个报复林某的方法,那就是烧毁该厂正在使用的电缆线,使该厂断电,以影响厂子的生产进度,让林某需要领着工人加班加点干活。被仇恨冲昏头脑的张某于是就用一根竹竿将点燃的布条挑到了电缆线上,但由于布条太小并很快烧完,电缆线没有被点着。张某对此并未死心,五天之后,他再次来到上次烧电缆线的地点,通过木梯爬到电缆线附近,用石棉布将电缆线引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该案已由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完毕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张某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