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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发布户籍新政

2015-10-18 19:04:40  |  来源:大众日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记者 刘涛 通讯员 徐宗忠 报道

  本报泰安讯 近日,泰安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有落户要求的居民既可凭就业、住所落户,也可凭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迁移落户。
值得一提的是,若居民在泰安租赁房屋,满足相关条件,也可办理落户。
具体为符合招工迁入,被机关事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录(聘)用及工作调动迁入,大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迁入,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类迁入四个条件之一的,可凭借就业落户。
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类迁入、合法租赁房屋类迁入两个条件之一的,可凭借住所落户。
其中在凭借住所落户的条件中,全市取消购房面积及金额限制,购房迁入不再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凭房管部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证明等也可申请落户。共有产权的,产权人仅限夫妻及未婚子女。
同时,在泰安办理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因租房迁入泰安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及其他建制镇的,以及市内人员因租房迁入泰安市市区的,需连续租住同一成套住房满2年,并提供房屋租赁凭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相应落户。
办理租赁房屋落户,一般遵循同一地址不得重复登记户口的原则。承租人已不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的,应将户口迁址实际居住地。
而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投靠迁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对于夫妻一方服现役(或者死亡、失踪),另一方要求投靠公婆或者岳父母的,或者离婚子女要求投靠父母的,要坚持以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参照“三投靠”政策办理。投靠迁移,应当由被投靠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居民办理落户后,将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据了解,这一新政有效期至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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