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相关情况。本次山东对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开展系统性集中清理,累计处置112件法规,通过修改、废止两类处置方式,理顺地方生态立法体系,实现与国家生态环境法典精准衔接、法治统一。相关修改、废止决定已于当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与国家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
本次大规模法规清理覆盖省、市两级全部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范围广、力度大、针对性强。全省累计清理相关法规112件,其中省级法规30件、设区的市法规82件。处置结果显示,省级19件法规完成修改、11件法规予以废止;市级67件法规完成修改、15件法规予以废止。
在法规修改方面,山东坚持小修全审、应改尽改原则,多维度对标上位法优化条款内容。针对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及环评领域法规,同步调整与法典冲突的管理措施、禁止性规定;对照法典全新处罚标准,优化调整原有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依法保留、修改合规处罚条款,确保执法依据合法适当。同时,同步衔接国家近年新修订的生态领域法律法规,整改管理体制、制度条款、法律责任中的不匹配内容,并结合山东治理实践,细化法典原则性制度规定,清理滞后、难以落地的条款,让地方立法更贴合监管实际。
在法规废止方面,山东精准甄别三类需废止法规,彻底根除立法错位问题。部分法规核心制度已被生态环境法典全面吸纳,可直接适用上位法、无制度保留必要;部分法规因治理理念滞后、制度设计局限,不具备局部修订价值;部分法规因上位法大幅修订,立法基础、核心内容发生根本性改变。对于需全面更新的法规,山东采取先废止、后立新的方式,同步启动新规调研起草工作,保障生态领域立法不断档、治理有依据。本次《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9件修改法规,将于8月15日前完成重新公布,正式适配法典实施。
此次集中清理工作,推动山东生态环境地方立法从分散规范转向与国家法典系统协同,进一步构建起协调统一、贴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生态法治体系。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张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