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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部黄河保护地方性法规7月1日起施行

2024-03-29 08:35:01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洋)3月27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首部关于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11章90条。《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菏泽市、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济南市、德州市、淄博市、滨州市、东营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条例》对健全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加强污染防治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水体保护、生态补水、水系连通、生态流量与生态水位、地下水超采治理等制度,并对自然保护地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入海流路保护、矿山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制度作出规定;针对流域内不同区域、不同领域污染的不同问题,规定加强流域重点区域协同治理,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对排污口监管、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衔接。

  《条例》在黄河保护法确定用水定额、取水许可审批等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作了规定。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统筹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资源,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对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黄河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等作了规范;明确了黄河水量调度权限和应当采取处置措施的情形,同时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控制、水权交易等作了规定;与黄河保护法做好衔接,对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取水许可制度等作了规定。

  《条例》还对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机制作了规定,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了规范,要求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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