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月26日从山东省政府网站了解到,《山东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正式印发。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山东省将依托有关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应急资源,分专业、分类型、分区域建设省、市、县三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整合辖区内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源,设立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设立和调整情况,或指定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公布。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设立或调整需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应急厅公布。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可同时被省、市、县三级认定为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筹推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据风险特点和救援任务需求,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城市安全及港口、山岳、交通、隧道、海洋渔业、海上搜救、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等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源。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对应急救援业务工作全面负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长应具有所属行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业经历,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从业经历,人选要征询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队员应接受应急管理、应急现场人员紧急救护、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基础知识、应急救援装备使用、案例分析及实操练习、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培训,每年不少于48学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每年定期开展队员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为持续提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比武竞赛、跨区域执行增援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个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参加高危专业项目竞赛、演练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烈士评定规定,评定为烈士。(付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