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和青岛市实际,联合出台了《青岛市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习(见习)学生、家政服务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两委”工作人员)等三类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其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此项政策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预计惠及人群10万余人。
3类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受益
实习(见习)学生,包括青岛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参加实习的国(境)内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在校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在校生,以及在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签订《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协议书》的人员。其中,2020—2021年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为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青年及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家政服务人员,包括已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且已在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台进行登记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中, 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的且在青岛市从业的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城乡劳动者 (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人员)。
“两委”工作人员,包括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为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包括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办企业、经营实体内的工作人员。
用人单位缴费,从业人员不缴费
用人单位为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应到用人单位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村(居)两委工作人员由村(居)两委作为参保单位在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也可由村(居)两委所在镇(街道)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用人单位或“两委”负责,特定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实习(见习)学生、家政服务人员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从业单位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村(居)两委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分类中的“居民服务业”标准确定执行,即工伤风险二类行业费率。
本《办法》与现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区别
用人单位雇用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自愿为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非法定工伤保险范畴。
用人单位要与雇用从业人员签订《承诺书》,明确承诺自愿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权利义务。
参保的三类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其他各项待遇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协商解决,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有关规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介入双方约定内容的纠纷解决。
按照本办法规定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特定从业人员,其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生效,自办理减员手续时或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失效。在保险关系有效期之外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补缴的有关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不予退费。
多个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责任
特定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和“两委”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为其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其实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致患职业病时的从业单位或者“两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