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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山东将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经营许可证管理

2019-04-25 14:38:48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记者 吴淑娟)山东将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从5月1日起,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将陆续持证经营。

  根据《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办理。许可证编号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编制,实行编号终身制,许可证如被吊销、注销,该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

  小额贷款公司有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经营许可证等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收缴,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需向小额贷款公司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前60日向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逐级审核,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前30日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初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复审,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作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作出合格戳记;对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收缴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旧证作废,重新申请领取新证。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以及依法吊销、注销、收缴的许可证,应当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归档,定期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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