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建设条件。开展示范的农业产业强镇应达到以下申报条件:
一是产业发展基础良好。东、中、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强镇主导产业产值分别达到6亿元、4亿元、1亿元(西藏自治区放宽至0.5亿元)以上。已形成一定规模的特色乡村产业,产业链相对完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超过2︰1,镇域内有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者农产品地理标识登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县域平均水平10%以上。
二是地方政策支持有力。县级、镇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乡村振兴,有开展产业兴村强县示范行动的积极意愿。在用地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服务、人才支撑、农民就地城镇化等方面已出台相关政策。镇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优美,基本公共服务条件较好,能够基本满足镇及周边乡村美好生活的需要,具备产城融合发展的基础。
三是规划布局科学合理。已编制镇域总体规划,发展功能定位清晰,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城关镇除外)。镇域面积、人口规模适当,区位优势明显。水、电、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完备。
四是体制机制创新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有序推进,集体家底基本摸清摸准。在产业转型升级、投融资机制、农民利益共享等方面有创新理念和成熟模式。
(二)申报程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按照相关因素测算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省)开展示范的农业产业强镇申报数量指标(详见下表)。计划单列市名额计入相关省份指标,由所在省份统筹安排申报。 5/7 首页 上一页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