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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环境信用评价办法7月1日起施行

2018-06-11 12:20:59  |  来源:经济导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导报讯(记者 王伟)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7月1日起,新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开始施行,根据环境信用评价得分,企业将被贴上红、黄、绿标识,红标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新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根据要求,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立即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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