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山东    国内    社会    教育    旅游    房产    娱乐    企讯    女人    财经    科技    健康    家居  

 

 首页 > 资讯频道 > 山东 > 正文
   

我省出台土地整治措施力保农民权益

2015-09-26 08:01:39  |  来源:大众日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土地整治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
◆土地整治过程中部分工程可由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
◆竣工验收环节,应当有项目所在地群众代表参加
  □记 者 贾瑞君
   实习生 任 莉 报道
  本报济南9月24日讯 今天,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有关土地整治的综合性法规。
  土地整治的对象往往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如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各方关注的重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江守涛认为,“《条例》从土地整治项目的提出、实施到项目验收均充分考虑、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记者初步统计发现,《条例》在总共7章49条的内容中,从不同方面作出规定,至少有7条明确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我省土地整治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条例》中规定,编制土地整治规划、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等,都应当进行公示并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明确提出: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村庄改造、搬迁,需要拆除合法建筑物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土地整治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农民和土地最熟悉,整治土地离不开农民的参与,但是此前的土地整治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相当多的农民并没有真正参与到其中。此次通过的《条例》,为我省广大农民直接参与土地整治提供了保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提出,承担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施工过程中,“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引导、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投资建设直接受益的土地整治工程。既鼓励、吸引了土地整治项目中社会资金的投入,也使得农民在参与土地整治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利益。
  此前由于缺乏严格的验收程序,致使一些地方在土地整治中造假现象时有发生,而今后这样的造假现象很难再有藏身之地。《条例》在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竣工验收环节,应当有项目所在地群众代表参加。
  针对土地整治后期管护不到位,致使工程设施很快遭到破坏、损毁问题,《条例》从工程设施移交、管护主体确定、管护职责划分、资金来源等方面对后期管护进行了规范。
  “《条例》的出台,对政府转变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土资源专管部门要承担起《条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切实做好土地整治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宋守军表示。

我来说说(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上一篇:山东企业加快在美投资
下一篇:山东秸秆资源化“提速”
 
0
 
 
 
 
推荐资讯
共富车间助力群众就业增收
共富车间助力群众就业
宁阳:持续壮大林果产业 多点发力点亮绿色经济
宁阳:持续壮大林果产
“青衿致远”实践团参观走访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青衿致远”实践团参
种下“牧草绿”,治愈“盐碱白”
种下“牧草绿”,治愈
 
栏目最新
栏目热门
 
 
 
版权声明   |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频道招商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山东信息港 ings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