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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红军 报道 图为宁阳县卫生局与医药公司租赁合同上写明的房屋,也就是县卫生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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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红军
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这是国家卫计委对于“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的要求,但还是有医疗卫生机构“顶风而上”。
近日,山东九州通医药公司基药事业部总经理于禄海向本报编辑部反映,宁阳县卫生局强迫其公司缴纳80万元作为医药配送的“返利”,并以房屋租赁费的形式应对相关部门检查。此后,宁阳县卫生局仍继续向该企业索要“返利”,当地有关部门调查后却认为,“是公司捐赠给当地卫生事业发展的资金”。
这究竟是捐赠资金,还是回扣返利?9月17日,本报记者赶赴宁阳县进行了调查采访。
中标后每年要上缴“返利”
2013年12月,宁阳县卫生局从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药品配送企业范围内,对全县基本药物集中配送企业进行了遴选,最终确定了山东九州通医药公司、山东上药医药公司、泰安瑞康医药公司等3家配送企业,并将遴选结果进行了公示。
于禄海表示,在这次中标后,宁阳县卫生局就责成他们3家企业签订承诺书,每年赞助卫生局一定的返利。到了去年年底,他接到宁阳县卫生局的通知,要求他们公司按照2014年在宁阳县完成销售额的5%缴纳返利,否则将取消其公司的业务资格。
“我们做的是药品配送,类似于‘快递’公司,利润很低,如果给他们这么多钱,肯定是会赔本的。”于禄海称,他们曾多次受到宁阳县卫生局相关人员的胁迫、诱导,但为了发展公司业务,无奈之下还是按照宁阳县卫生局的要求,缴纳了80万元的“返利”。
2014年12月,该公司向宁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汇入了80万元。但随后,宁阳县卫生局要求该公司与其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于禄海称,这份合同名义上是房屋租赁费,实际上是编造了一份虚拟的合同变相收取年终返利款的行为。
记者在于禄海提供的合同上看到,房屋租金总额为130万元,支付期限为首付租金80万元,乙方(于禄海所在的医药公司)须3日内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乙方须2015年10月1日前支付。合同上,双方均盖有公章,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写的是刘剑。据于禄海证明,此人是宁阳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这份租赁合同上写明的“坐落于宁阳县金阳街592号”的房屋,记者实地查看发现,其实就是宁阳县卫生局所在地,目前办公区间大都在使用中。于禄海说:“合同上房屋用途是‘为甲方配送药品的仓储’,但我们从来没有这样的工作计划。”
社会捐赠还是收取“返利”?
于禄海表示:“在上缴80万元时,宁阳县卫生局向我们承诺,将保留1至2家配送企业,让企业能够盈利,避免恶性竞争,否则取消配送资格。但是,在此之后,宁阳县卫生局非但没兑现承诺,反而又增加两家配送企业,增至5家。”
今年6月,宁阳县卫生局再次联系于禄海所在公司及另两家企业,要求其将今年2月、3月、4月按季度继续缴纳返利。这次,于禄海以书面方式回复宁阳县卫生局:“收返利违背国家卫计委相关法规”,并拒绝缴纳,其将此事向宁阳县纪委投诉。
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中明确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
事后,宁阳县卫生局有关负责人口头表示“不收返利了”,此事才就此暂时罢手。于禄海表示,他曾多次找到宁阳县卫生局想要回已缴的80万元返利,但卫生局方面不予理睬。
在记者的陪同下,于禄海再次来到宁阳县卫生局,当提出退还80万元要求时,宁阳县卫生局局长宁中军表示:“这个钱已经入财政了,退不回来了。这个钱也不是给我自己的,已经给卫生室买设备了。你给宁阳作贡献了,老百姓受益了。”
于禄海问道:“如果不要这些钱,以后还能不能合作,今后还收不收返利?”
宁中军回答:“你不愿意交,(我们)不强迫你。6月,你说企业亏损,我们坚决没要你的‘返利’,你有困难我要你的什么返利?”
经济纠纷还是单位受贿?
今年8月,有媒体报道宁阳县卫生局收取80万返利。于禄海称,在媒体曝光后,宁阳县卫生局局长宁中军曾找到过他,让他找媒体“做工作”,并让其出具假证,称“缴纳返利”之事,是于禄海所在公司的“自愿捐赠”。但于禄海拒绝后,宁中军将事先拟好的文件让其签名。
于禄海表示,这份文件是宁阳县卫生局局长拿到其家中签署,在签署前未经该公司法务部审核盖章,就从其家中拿走送到宁阳县纪委了,用来应对媒体追问。“后来,为了证明文件的签名无效,我已经向宁阳县纪委写报告说明了这个情况。”
在宁阳县纪委派驻工委,一位刘姓书记表示:“(于禄海)上一次举报反映的问题,我们经过调查发现,招投标过程中没有以权谋私,没有贪污腐败,没有领导干部个人违法行为,所以纪委调查到此结束了。至于80万元,这是属于经济官司,可以上法院打官司,这是个人的权力。”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