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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食药监局与检察机关联动 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方式

2015-02-26 11:29:59  |  来源:山东信息港  |  作者:王慧  |  阅读:  字号: T   T
 

    本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促进执法资源合理利用,形成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强大合力,有效遏制“弹性执法”现象,预防职务犯罪行为发生,近日,梁山县食药监局在梁山街道食药监所进行试点,协调该所与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派驻拳铺检察室协商签署《联合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备忘录》,探索食品安全监管和预防职务犯罪新方式。


    启动沟通协作制度。建立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业务交流、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就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常性地进行交流,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针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共同开展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共同推进制度机制改革创新,研究制定措施和对策。

    启动预防职务犯罪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开展座谈会、进行法律咨询、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深入研究食药监人员职务犯罪的源头性、倾向性问题,以监督促管理,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防范,共同谋求预防对策,共同构筑预防职务犯罪和确保廉洁执法的“安全墙”,从根本上减少食品药品监管职务犯罪的发生。
 
    启动执法联动机制。对双方发现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共同进行研判,对重大案件的调查检察室应视情及时派员介入,做好引导调查取证,协调解决工作难点。食药监所应当及时移交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对某些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存在饮食用药安全危害但尚不够移送标准的案件,如果继续调查存在困难,检察室应积极协调本院技术部门或公安机关利用其必要的技术和强制手段,尽力配合、支持、帮助调查取证。
四是启动案件问题咨询制度。食药监所可以就行政诉讼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向检察室进行咨询,也可以随时就遇到的疑难案件向检察室咨询,检察室应当及时准确解答咨询的问题,并定期不定期的邀请刑检部门业务骨干对食药监所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检察室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食药监所,食药监所应当及时准确解答咨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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