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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门规和门统变更登记时间有变 下周可办理变更

2014-12-19 08:40:16  |  来源:济南时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记者从济南市社保局获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变更2015医疗年度门诊规定病种(以下简称“门规”)及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统”)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工作,将于12月22日开始,至12月31日截止。据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的变更登记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变更登记时间由往年的3月下旬提前至12月下旬;二是新增了门统定点变更登记。

    门规
  门规是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费用由统筹金规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大病、慢性疾病。
  门规起付标准
  驻济省(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800元
  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600元
  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300元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起付标准 0元
  【举例】
  市民唐先生患了恶性肿瘤,他向单位提出门规申请后,经过体检、社保部门审核等程序后,办理了门规。他在定点医院接受恶性肿瘤治疗时,合规的医疗费都能按比例报销。门统
  门统是指参保人在定点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上部分,纳入统筹报销范围。
  门统起付标准
  市三级(含部队)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1200元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
  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700元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起付标准400元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
  【举例】
  吴女士在一家社区门诊办了门统定点,发烧看病花了900元,超过了400元的起付线,那么剩下500元中,合规医疗费理论上讲她还能“报销”出300元。
  变更登记时间有变,提前至12月下旬
  门规及门统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变更的要注意今年的变更登记时间由往年的3月下旬提前至12月下旬,即12月22日—12月31日,参保人只需携带相关证件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即可。没有变更需求的参保人,可继续在原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015医疗年度,门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实行“单定点”管理。也就是说,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门规定点进行诊疗。但同往年一样,对于兼患Ⅰ类病种(“恶性肿瘤的治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Ⅱ类病种中的“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以及原Ⅱ类病种中“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的门规病人,可另选择一家定点专科医院诊疗。
  符合上述情况的门规病人要特别注意办理变更登记的先后顺序:对于需要同时增加定点专科医院和变更原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的门规病人,应先在定点专科医院办理完变更手续后,再到新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办理变更手续;对兼患Ⅰ类病种和其他门规病种的门规病人,如需增加三级综合性医院和变更原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则应先在新增的三级综合性医院办理完变更手续后,再到新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院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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