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其母居民医保缴费状态获得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资格;其母未参加居民医保或当期未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10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近日,我市出台政策规定,对新生儿的医保待遇和个人缴费标准作了相应规定与调整,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20元,2015年度则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这是我市开展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采取的措施之一。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待遇水平,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对参保范围、筹资标准等作了新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
新规定要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执行一档缴费模式。在学校集体签约的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30元,本市的其他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从9月份开始,我市将按照统一的政策组织居民参保缴费,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市人社局负责人说,“居民也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此外,为健全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我市在不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挤占大病保险资金的基础上,引入商业保险服务机构开展大病保险,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0类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让参合居民大病患者,在原有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按相应比例单独享受补偿,每人最高获得 20万元的补偿金额。这项措施的实施,将惠及全市城乡参保居民约247万人。截至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已为561人次提供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服务,医疗总费用1001.54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519.27万元,大病保险补偿88.22万元,进一步缓解了患病居民的经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