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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取消户口挂钩超生罚款 绝非纵容超生

2014-05-30 09:02:47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据介绍,虽然可以先落户,但是超生属于违法行为,社会抚养费依然需要依法缴纳。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有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会及时通报计生部门。

   “落户政策的调整,并不代表计划生育政策的放松,更不是对超生的纵容。”山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落户前还是落户后缴纳社会抚养费,只是缴纳时间早晚的问题,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也不会变。仍然以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违法违规情节计征社会抚养费。

    卫生计生部门还透露,根据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范》以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官方网站数据资料显示,2013年淄川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1366元,根据相关规定,王女士的小儿子落户后,还须缴纳超过1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专家:应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不合理做法

    山东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不是新政,而是进一步落实中央、国务院已有文件的精神。


    该负责人介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无户口人员,要经调查甄别后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公安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

   “将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不合理做法剥离,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佃利教授认为,户口登记本身是每个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山东公安部门的此次规定,实际上是还原了户籍的身份确认和人口统计功能。记者 潘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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