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13年6月5日,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批捕涉嫌盗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6岁,自2012年7月初中毕业后,没有再继续上学,2012年下半年以来,张某伙同其同学王某(15周岁)、冯某(15周岁)、王某宇(15周岁)等人交叉结伙盗窃15起,其中张某参与14起,盗窃价值17730元;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杜科长指定由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成员倪凤臣副科长办理。倪科长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是未成年人且是初犯,涉案金额较小,其父母均有监护能力,具备帮教条件。
在与其监护人的沟通中,其父亲开始并不配合,在办案人倪科长的耐心说服下,其父亲道出了原委,孩子不听话太好管教。在与办案人倪科长面对面交流沟通后,其父亲弄清楚了自己的监护责任,主动要求继续承担起监护责任,在接下来提审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过程中,办案人倪科长让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父亲在一边进行了旁听,犯罪嫌疑人父子相见。在办案人倪科长的耐心说服教育下,犯罪嫌疑人张某为此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要立志重新做人。办案人还听取了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郑律师的意见,为维护未成人的合法利益,从保护未成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做出了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