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 报 记 者 冯 磊
本报通讯员 张云梓
随着电子监控技术越来越多地在道路交通领域中得到应用,其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捕捉交通违法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为了逃避电子眼对违法行为的监控,一些机动车驾驶员选择在车辆号牌上动手脚,套牌、假牌、故意污损遮挡号牌、涂改号牌、变造号牌等常见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
严重扰乱交管秩序
“交警同志,我的车牌在德州被套用了,在德州境内有40多项违法记录,可是那段时间我的车根本没有到过德州。”8月10日,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到河南车主刘某的报警,对方表示,在交警部门查询得知,他的车在德州有41条违章记录,累计积分达169分,累计罚款金额达8000元。
8月10日晚7点,德州交警支队缉查布控系统锁定嫌疑车辆,办案民警迅速行动,将嫌疑车辆及驾驶人刘某控制,刘某因无证驾驶、使用其它车辆号牌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吊销驾驶证,罚款3000元的处罚。
套牌车辆的技术监控照片复核困难很大,尤其在外地发生的违法记录,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各地交警部门的配合才能办结。更严重的是,原车主在申诉套牌案件时举证困难,无奈只能为套牌违法车辆买单。
此外,套牌车辆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套牌车主因为套用了别人的号牌,不用为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往往在公路上横冲直撞,藐视交通法律法规,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加剧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助长违法犯罪活动。
而这类车辆在上路行驶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选择在肇事后逃离现场。由于其假号牌的特殊性,不但会使交警部门在侦破逃逸案时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更让受害者蒙受重大损失。
违法成本低廉
8月19日,潍坊市寒亭区交警大队查获一起涉嫌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经查,该车原号牌为粤BJ71Q0,套牌号为鲁G9503B。民警给予违法驾驶人罚款2000元,记12分的处罚,并依法收缴车辆套牌。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但是,套牌车,等于借用他人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很强的主观故意特性,往往会造成频繁违章、肇事逃逸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较为轻微的处罚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而对制造销售假牌套牌的违法经营者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存在很大的缺憾。因此,从根本上遏制套牌车的途径就是细化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严惩假牌套牌制造者和销售者。可以在刑法原有对伪造军车车牌等罪名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机关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将套牌的违法行为比照上述罪名进行严惩,提高套牌违法成本。
宣传要贯穿始终
7月28日,枣庄滕州市民魏先生去处理车辆交通违法时,被交警部门告知自己的驾照在外地被扣除了9分。原来,2014年7月,魏先生以每分50元的价格卖掉了自己驾照上的9分,并将驾照复印件给了对方。让他没想到的是,一年后,自己的驾照竟然被人在外地盗用了9分。
由于对自我信息保护意识的缺乏,魏先生只得为自己的行为“埋单”。打击套牌,就要将宣传工作始终贯穿于打击假牌套牌工作。
8月13日至8月22日,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共开展集中宣传683次,悬挂横幅标语9521条,发放宣传资料30000余份。我省公安交警依托汽车站、检查点、车管业务大厅和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阵地悬挂宣传横幅,让打击假牌套牌违法行为成为社会的热点和关注的焦点。
要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还需要借助社会媒体力量,宣传假牌套牌对社会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发动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使用套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于举报属实的提供线索者给予一定的奖励,推动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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