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日讯(记者 王琳)近日,潍坊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及,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自11月20日起施行。
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租赁房屋或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
申请落户房屋状况规划用途应为居住、住宅、宿舍,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公寓、商住两用且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单套商品房。
户口登记在单位(社区)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居民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经常居住”是户口登记的基本原则。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
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一年以上且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在该居住地落户;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在所在单位或社区集体户落户。其中,对就业创业时间较长且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可由县市区政府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可按照政策规定自愿选择在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城镇居民入乡返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被投靠人在农村应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口登记,投靠人应在农村符合经常居住条件。
规范农村家庭户立户(分户)工作,不得将户籍管理的立户(分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和收益分配、农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等事项相挂钩。
此外,“通知”明确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建立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研究制定配置公共资源的实现路径,保障居住证或电子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镇服务管理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