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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小微企业迎重大利好 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至100万元

2018-07-27 17:56:07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聊城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至100万元。该项政策惠及我市成千上万的小微企业。

  《通知》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另外,《通知》中所说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说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同时,2017年出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培哲说,提高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是我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之一。近几年来,国家不断扩大减半征税政策的范围,多次提高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不超过3万元起步,逐步到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2017年6月提高到50万元,再到这次大幅提高到100万元,彰显出国家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负担、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迫切和决心。政策的出台将使一大批中小企业受益,对企业减轻负担、改善经营状况、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有明显效果,聊城市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把这一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好。

  □记者 张兴国 通讯员 王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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