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张汪镇消费者张某以4600元的价格在张汪镇蒋庄村一电动车经营部购买电动三轮车一辆,但购买几天后,电动三轮车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经店家维修数次后仍存在问题。张某遂以电动车存在问题为由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孙某却以电动车已使用为由,不能全额退款需扣除部分折旧费。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张某便向12315投诉,请求工商部门予以调解。
接到投诉后,张汪工商所工作人员迅速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向经营电动车业主了解有关情况,经调查张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通过对经营业主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使其认识到其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经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应当按消费者要求予以换货或退货,并最终同意全额向消费者张某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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