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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史上最严”严在哪儿?

2015-08-29 12:40:45  |  来源:大众日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 实习生 范晓苹
   本报记者 李 振

  新《食品安全法》历时两年修订,几易其稿,与现行《食品安全法》相比,法律条文由104条增至154条,新修订内容涉及监管、预防、处罚和问责等多方面,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安法。那所谓“史上最严”究竟严在哪儿?
刑事责任优先
最高30倍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明确刑事责任优先。即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如类似“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未来将优先进行刑事追究。 
  新《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标准大幅提高,财产处罚数额上限由10倍提高到30倍,罚款数额由最高5万元提高到15万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还增设了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金。消费者如果买到了过期食品,自身权益和安全等利益受损,可以向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最低赔偿1000元,最高不限。
违法者可能失去人身自由
  新《食品安全法》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违法成本将不仅仅限定于罚款,违法者或将失去人身自由,尤其是在公众关注度高的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上。
  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
  此外,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肉制品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都将面临行政拘留处罚。
踏食安“红线”者
终身不得再入行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新《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处罚,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被吊销许可证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也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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