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1日讯(记者冯瑜) 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支持初创企业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全面提质增效升级,市发展改革委日前牵头起草了《济南市支持初创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征求意见稿)》,拟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初创企业是指在济南市境内成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三年以内,企业类型为高技术制造业(国统字〔2017〕200号)、高技术服务业(国统字〔2018〕53号)或商务服务业,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同比增长30%以上,且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
政策拟对范围内企业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30%的资金奖励;如次年纳税总额保持同比增长30%以上,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40%的资金奖励;如连续三年纳税总额同比增长30%以上,第三年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50%的资金奖励。最多连续奖励三年,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此外,区县(功能区)发改部门将会同本级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标准,确定本区域内享受奖励政策企业名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税务局对区县(功能区)报送的名单实施形式审查,确认奖励企业名单。市财政局根据名单落实奖励资金。资金由市、区县(功能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区县(功能区)兑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不得通过换壳、合并、兼并、收购、成立子公司等手段,以转移原有济南市税收贡献的形式变相享受奖励政策。本政策与其他政策支持事项相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扶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