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下放到各镇(街道)。对于事实简单清楚、争议较小、涉案金额较少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到用人单位所在辖区的人社所进行调解,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处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前沿作用。在兴福镇、湖滨镇建立巡回仲裁庭,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即时立案,就地审理,既减轻了县级仲裁机构的办案压力,又使广大群众节省了时间和维权成本。引导条件成熟的企业不断完善内部调解组织,提高预防和化解纠纷能力,全县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体系已基本形成。目前,博兴县登记在册的调解组织有128家,调解员403名,基层调解组织在博兴县各镇(街道)、科教文卫系统事业单位已实现全覆盖。
扩大“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针对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个别用人单位以起诉的方式来恶意维权、拖延时间,导致劳动者维权时间、成本过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的情形,通过法定情形终局裁决制度,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对于符合“一裁终局”适用情形的案件,但一案中并存终局和非终局事项的,博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采用人性化的分别裁决的方式,扩大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提升裁决的力度,使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的仲裁案件尽快结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2018年上半年“一裁终局”率达到了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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