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4日讯 今天,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公积金缴存时间和异地公积金贷款做出调整。11月5日起,只要已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借款人就能申请公积金贷款,比此前规定“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缩短了6个月。此外,异地贷款也由此前的全省推至全国范围。
早在2008年,我市按照住建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就已开办了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只要在省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南购买自住住房的,就可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此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委文件要求,将异地贷款政策由全省推至全国范围,济南市户籍人口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通知》还明确,继续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为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暂不调整。我市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仍为50万元。 (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