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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出台

2014-08-17 11:18:19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杨凤杰

    近日,《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正式公布,今后江苏省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无论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个阶段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延续累加。

    据介绍,目前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流动的参保人员中,农民工是主体。每年国内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劳动力从农村进入城镇,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面对人群流动该怎么衔接、其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成为一个突出问题。衔接办法的出台,无疑解决了这些群体的后顾之忧。

    对于那些异地就业的农民工在城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老家同时又参加了一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江苏省规定,此类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想延长缴费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话,就不能再继续享受居民养老金。如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或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先确认“企保”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计入。既参加“企保”又参加“居保”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保”转入“居保”。此时的“企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保”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保”缴费年限。

    江苏省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只能享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两个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居保”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数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予退还的,由“居保”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负责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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