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今年6月30日前,参加“企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人员,延缴期间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作出选择,如选择继续延缴“企保”的,从7月1日起停发“居保”待遇,保留“居保”关系,待延缴满15年后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
我省规定,6月30日前,各地已按照当地过去相关政策办理衔接手续的,不再变更。7月1日后,省和各地原有相关政策与《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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