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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生证迟办1年须亲子鉴定

2014-02-21 09:40:02  |  来源:青岛早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记者昨天了解到,从今年开始,我市按照省卫计委的规定,已经启用了新版的《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出生医学证明》停止签发,新版证明除了增加防伪功能外,从今年5月1日起还将执行新规定,那就是出生1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不得用中英文夹杂姓名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该证明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我市按照省里规定,对2014年1月1日以前出生尚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签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3年12月31日前签发出的旧版 《出生医学证明》同样具有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的法律效力。

  对签发内容,我省进行了规范。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不得选第三姓。名字应使用国务院2013年8月19日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填写,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和其他符号,不得使用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5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

  记者了解到,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必须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机具验证,不能通过验证的,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由当事人持核查函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核实,签发机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核查回执确定父母身份信息。

  自2014年5月1日起,出生1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更正《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由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和说明材料,按相关规定办理换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换发正页),原《出生医学证明》及副页由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不得作为废证处理。

  对于这项规定,我市一家妇幼保健部门的工作人员解释说,与旧版相比,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增加了防伪功能,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多数市民在孩子出生1个月内就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1年未办理要做亲子鉴定的规定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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