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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首次大修 重大事故官员须引咎辞职
2014-06-24 08:58:24 | 来源:京华时报 | 作者: |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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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经营者、消费者因更换、退货等产生的费用。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过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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