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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首次大修 重大事故官员须引咎辞职

2014-06-24 08:58:24  |  来源:京华时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乾)从瘦肉精、苏丹红到“毒生姜”,“舌尖上的安全”成为中国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昨天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总体思路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张勇在作报告时表示,草案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草案还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等。
  对于消费者知情权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并明确: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情况。
  食品安全立法司法重要历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施行,旨在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2006年修订食品卫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此后,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7年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因三鹿奶粉引发的“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又进行多方面修改。
  2009年食品安全法获得通过,并于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卫生法废止。
  200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
  2013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迎来首次大修,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监管体系
  国家食品监管机构布局基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曾一度被认为是“九龙治水”,分段监管,存在监管漏洞、盲点、交叉等问题。针对几个部门管不住“一杯奶”“一头猪”现象,去年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
  为此草案明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各级地方政府将要扮演重要角色。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地方政府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同时规定,县级政府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可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药监督管理派出机构。
  问责地方政府
  不做监管计划责任人或被撤职
  草案拟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严厉处罚,“剑指”监管部门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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