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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立法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设精神科门诊

2012-10-23 14:25:51  |  来源:中新网  |  作者:郭金超 余湛奕  |  阅读:  字号: T   T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继续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精神障碍防治能力。
      据了解,目前中国的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方面的力量较弱,多数综合性医疗机构没有开设精神科门诊,医务人员对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不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说,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就此建议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精神障碍防治能力建设。
  洪虎表示,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医务人员“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针对当前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医务人员收入低、风险高等问题,洪虎说,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
      草案还明确家庭在精神障碍预防和患者看护方面的责任。草案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此外,为更全面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草案还增加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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