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记者从最高法官网获悉,沂水农商行在一起合同纠纷中疑提供虚假证据,法院一审程序违法,当事人申请再审已获准,目前该案原判决已终止执行。
记者从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书看到,当事人王某声称自2016年6月起,申请人一直在诸葛镇街里居住且与沂水农商行保持业务往来。
2016年1月22日沂水农商行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一笔11年前的贷款,因王某曾为11年前的贷款担保,而贷款人包某已死亡。
从未离开过诸葛镇街里却从未收到法院的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所有的文书都是通过《检察日报》公告送达。
事后王某方才得知在沂水农商行诉自己的一审中,出现了一份由自己村委出具的“王某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的证明。
再审申请裁定书上查明,王某所在村的村支部书记王某某、村委主任李某某、村会计李某均证实该村委从未出具过“王某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的证明。
再审申请裁定书认为,在王某没有离开居住地能联系上的情况下,原审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某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书违反民诉法的有关规定。
目前,当事人王某的再审申请已获准,原判决已终止执行,沂水法院将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