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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有这些重大违法情形,强退

2018-07-30 14:54:12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记者 杜海)27日晚10时许,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对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进行修订。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主要有三大重要变化:重大违法公司直接强制退市;加重对上市公司负责人追责;交易所权力大增。不少市场人士认为,此举无疑给ST长生(002680)等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拉响了退市警报。

  具体来看,新规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了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此外,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以及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从增添的条款来看,新规主要对4类上市公司构成“压制”:一是食品饮料、医药制造、酿酒板块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的公司;二是高污染、高排放、事故多发的煤炭、化工、有色板块公司;三是因信披违规以及业绩连年亏损而存在暂停上市或退市风险的公司(*ST);四是业绩“变脸”下滑的次新股板块公司。

  证监会表示,新规自7月27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因之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而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新规。在确定退市后,公司将进入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随后股票将被摘牌,转入三板市场继续交易。

  根据新规,退市并不是破产,公司正常运营。退市的公司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还可重新申请上市。但迄今为止,A股尚无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案例。

  “最近几个月已有*ST吉恩、*ST昆机、*ST烯碳、*金亚、*ST百特等5家公司启动退市程序,前3家的原因是连续3年亏损,后两家则是欺诈发行、重大信披违规,并且还皆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而被重罚。”南方一家券商的基金经理严鹏告诉经济导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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