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威海荣成市民张强来到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保险公司将把3万元保险金打入他的账户,一个悬在心头的疙瘩终于解开。作为申请执行人,他再也不用生活在寻找老赖的迷茫中了。为应对执行风险,山东部分市实施了执行保险制度,申请执行人可自愿投保,在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时,由保险公司代为给付。
3万元以下
可以申请买保险
张强和李维在荣成发生交通事故,经荣成交警大队认定李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强将李维诉至荣成法院索要赔偿,经荣成法院审理判决,李维应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随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但李维一直下落不明且逃避执行,执行法官对其财产进行查控后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至今无法执行。
“执行也是有风险的,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荣成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主任姜宝超说。
如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今年4月,威海法院实施执行保险制度,引入小额执行案件责任保险,针对立案标的额为3万元以下,申请人自愿购买保险,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确无偿付能力时,由保险公司代为给付。
也就是在执行案件中,不论是否可以执行到位,只要当事人自愿,都可申请这一险种,经保险公司审查确认后,当事人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将保险金额汇给当事人,这样就把执行不能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如果案件执行到位,再由保险公司受领执行款。
得知法院推行小额执行案件责任保险,张强决定购买保险来转移风险。他先是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经保险公司审查符合条件。双方将于近期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张强支付20%的保费,紧接着就能受领保险公司的3万元保险金。如果李维的财产执行到位,再由保险公司追偿。
联合信用惩戒作保障
保险公司事后追偿
实践中,像张强这样遇到高执行风险的案件并非一两件,申请了强制执行并非就是万事大吉,许多案件在执行中会遇到多种不确定性,法院在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执行法院一般将风险较高的情形大致分为几类,包括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故意逃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交通等意外事故导致被执行人无力赔偿;申请执行人未采取保全措施;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规避逃避执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跨区域执行案件难度增加等。
“这类案件几乎等同于执行不能案件,难以解决的案件才进入执行程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占很大的比例,一般来说占比在三四成。”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周明强表示。
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业风险,“我们在日常案例中发现,一些涉民生案件都是小额案件,相当一部分在十万元以下,如果执行不了,法院耗时费力老百姓还不满意。”周明强介绍,为了标的额两三万元的案件,法院常常要付出大量司法资源,甚至要跨省执行。
为此,法院决定联合人保公司推出小额执行案件责任保险,以解决群众密切相关小额案件。
对张强而言,购买执行保险后,短期内就能领到保险金,不但节省了时间,也不用再迟迟等待执行结果,承担执行风险了。
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在实施了联合信用惩戒制度后,保险公司虽然代为给付,但被执行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还是要偿还给保险公司。
周明强说,“申请执行人拿到保险金,保险公司收取保费,部分被执行人为了免除失信惩戒也会选择偿付到位,执行法院也避免了在大量小额案件上浪费司法资源,可谓一举多得。”
小额责任执行保险
限额或将提高
目前,威海法院已有三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通过小额保险领到了执行款,其中威海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也很有典型性。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被告侯某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谭某借款9万元,侯某向谭某偿还6万余元后,余下的2万余元借款始终拒不偿还,谭某将侯某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侯某逾期仍未偿还借款,谭某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侯某还是不还钱。即便被司法拘留15天,侯某仍态度强硬。
谭某在得知小额执行案件责任保险这一消息后决定试一试,在向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并缴纳案件标的额的20%即4000余元保费后,不久便接到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其领取2万余元保险金。放下电话,谭某说:“案子的执行款总算是有着落了,可比我整天找人、要财产要省心得多。”
周明强认为,小额执行保险的引入给执行工作不少启示,“应该通过执行制度创新系统地解决执行中的顽疾,执行不能案件反映的往往是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应当也有商业解决之道。”3万元的“限额”是法院与保险公司初步协商的结果,“以此来试点,如果成效显著,下一步小额责任执行保险的数额可能拓展到5万元、10万元。”(马云云 崔岩 曲衣羽 曾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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