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访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东艳
在美国公布的301调查报告中,美方认为中国使用合资要求、股比限制和其他外商投资限制来强制或迫使美国企业转让技术。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东艳认为,美国拿“强制性技术转让”问题大做文章,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外资企业进入中国需进行“强制性技术转让”
东艳说,美国对我所谓“强制性技术转让”的指责完全缺乏事实依据。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外资企业进入中国需要进行“强制性技术转让”。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逐步改革外资管理体制,尤其是近年来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些开放成果都将体现在新拟定的外国投资法中。新外国投资法旨在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营造更加稳定、透明、法治化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一直以来,中国对所有企业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在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规定方面,都秉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对所有企业的适用效力是同样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从未有任何一项条款内容,要求外国企业必须转让其技术给中国的合作伙伴。
东艳说,中国对外资进入某些行业时,提出要有一定的合资比例,这个要求是符合世贸组织相关规定的。“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规定中,绝大多数领域都是对外资完全开放的,只是在一些少数敏感领域,对外商投资有股比限制。这种设定,完全符合世贸组织相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近年来,中国推进全方位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对外商投资限制类的措施不断缩减,在不少行业已经或即将取消合资合作要求或外资股比限制。”
东艳认为,即便在企业合作时存在技术转让行为,这种技术转让也完全属于商业层面的契约行为,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不存在强迫性,更不存在技术窃取问题。
“技术转让的过程是遵循商品交易均衡机制原理的,即拥有特定技术的企业,由于技术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市场竞争结构等各方面原因,为了更好地利用东道国市场的各类要素、强化对东道国市场的控制,而可能采取技术转让的方式,实现技术的价值。从根本上讲,这是企业自主选择的过程,体现了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政府并没有进行干预。”东艳表示。
中国在创新方面取得的成绩,依靠的是对创新的高度重视和不断增加的研发投入,而不是美方所指责的“窃取知识产权”
美国301调查报告中用较大篇幅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依据的是大量采用美国政府行政部门(如司法部)或美国公司的单方面认定,还多处使用“据报道”“利益相关方认为”等来源模糊的说法,既缺少有说服力的实际证据,也表露了美方对中国近年来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成绩的无视。
东艳说,近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付出了大量坚实有效的努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丰硕成果。早在2008年,中国颁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把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提升到国家战略。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在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继续强调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提出了“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数据,2017年中国专利申请数量较上年增加13.4%,达到48882项,位居世界第二。2017年中国研发投入占GDP的2.1%,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创新投入国。这些表明,中国在创新方面取得的成绩,依靠的是对创新的高度重视和不断增加的研发投入,而不是美方所指责的“窃取知识产权”。
东艳表示,中国不断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已基本形成立体、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就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作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商标权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予以明确。此外,去年末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通过,并于今年起正式实施。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付出了大量坚实有效的努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丰硕成果。未来还会加大努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东艳说,现在美国仅仅根据一些莫须有的报道、指责,以及个别美国企业的抱怨,就打算对中国采取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歧视性措施,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
我来说说() |
|
上一篇:工行莒县支行落实安保服务措施防患未然 |
下一篇:一季度多位明星基金经理“失手” 排名大“洗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