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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部分利息无效 9月1日起施行

2015-08-07 10:17:55  |  来源:北京晨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新规3
  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不担责
杜万华说,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如果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新规4
  涉及非法集资移送公安机关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即民刑交叉案件。
  《规定》明确,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五种情形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杜万华表示,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
  ■数据
  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1年 59.4万件
  2012年72.9万件
  2013年85.5万件
  2014年102.4万件
  2015上半年52.6万件
  ■旧规回顾
  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讨论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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