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要求退货,厂家态度强硬,就是不退;店方答应,要么修理,要么只赔1500元,并对退货要求一直久拖不回。
1月12日,张女士只好诉至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店方“欺诈”为由,要求退货附赔3倍货款损失。1月13日,执法人员约双方见面,围绕看样、推销、签约、材质、下单、包装、标识、发货等环节,进行调查、质证。
据执法人员介绍,该纠纷焦点集中在几方面:产品是否由深圳某厂生产?货从哪里发来?所用材质如何?做工为啥粗糙?店方是否“欺诈”?张女士证实,订货期间,在追加一笔订单时,店员曾透露,深圳某厂前期失火,部分设备、原料被烧,损失不小。自己根据包装箱上物流发货单号码查询,才知货竟发自广州。1月9日,又致电厂家,对方客服部的人说,产品确由他们提供,但对是否因工厂失火、委托其他工厂代产的质疑,既不明确,又不否认。
店老板承认,去年深圳某厂因为失火,这批产品并非该厂生产,可能是其分厂产的,但确由总厂提供,材质也是“红梨木”的,货从广州发出,可能是周转的缘故,除张女士收到这样的货外,其他客户均未出此情况,店方事先也不知厂家会发这样的货,虽给张女士带来烦恼和损失,但绝非“欺诈”,店方也是受害者。
店方全额退款厂家承担全责
据了解,《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共列出12种具体“欺诈”情形和“兜底”条款,该店可能涉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说明”等3种情况。从合同约定看,该批制品应产自深圳某厂,如果店方暗向其他工厂下单,再冒充深圳某厂名义,向张女士供货,就属“经营欺诈故意”。而经张女士核实,产品确由深圳某厂提供。执法人员认为,制品虽不是该厂原产,但难以证明店方是否知情,就不能说明该厂是否“故意”,那么执法人员就不能妄下结论,以“欺诈”作为处理依据。况且店方一再喊冤,也称受害。
考虑制品包装外无标识、质量又次,依《产品质量法》“责令改正”规定,店方应无条件退货。执法人员调查、质证中,刚过半小时,店老板忽然表示马上退货。张女士随后拿到全额货款,也不再追究店方其它责任。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