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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允许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小户型为主,租金接受政府指导

2021-09-06 14:13:23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9月3日,福建省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印发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规程的通知》。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通知》附件中还包括《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查技术标准》。规程所指的存量非住宅类房屋是指厦门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筑功能,厂房、仓库类地块应以地块、楼栋为改造单元;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改造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改造单元。

  除强制性规范必须增设和在原有结构空间内无法布局的消防通道、电梯等配套设施外,改建项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强制性规范要求增设部分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具体看,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一般需位于工业控制线以外;存在抵押等其它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改造后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不改变原建筑结构、不改变原建筑高度、不增设夹层、不增加项目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不实施拆除重建。改建住宅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且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一半。改建项目应按照相关停车位配建标准尽量多设置停车位。

  此外,审查技术标准还对日照要求、立面控制、出入口设置等有所要求。

  今年7月初,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厦门市建设局联合印发《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方案》明确,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用地性质、原土地使用年限不变,不征收土地价差;改建后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纳入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统一监管等。

  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最长不高于15年;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8年,未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6年;运营主体与租住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取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此后,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提及,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按照政策内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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