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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契税征收出新规:9月1日起,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

2021-05-28 07:33:59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梁雯 济南报道

  5月27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是重要的地方税种之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财力保障,对维护区域经济运行、调节土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决定》的通过,对于维护经济运行、调节土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决定》共四条,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确定了山东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

  石晓介绍,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并授权各省在3%-5%的税率幅度内确定本省的具体税率。1998年6月,山东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明确我省契税税率为3%。2014年,山东省政府将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税率统一上调至4%,其他应税行为税率仍为3%。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负,《决定》明确山东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同时,鉴于山东省对住房权属转移长期执行3%的最低税率,且当前住房交易市场总体稳定,为避免增加居民税收负担,没有对住房权属转移设置差别化税率。

  对于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决定》按照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鉴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是对纳税人造成的资产净损失,本着有利于纳税人、便于地方赈灾工作的原则,《决定》明确“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袁培全说,此次契税地方立法,不仅是落实契税法授权的程序性工作,也是我省一项重大制度性减税举措,下调土地出让环节的契税税率,静态测算,可为市场主体释放政策红利约68亿元。

  下一步,山东各级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将全力抓好《契税法》和《决定》的贯彻落实。做好契税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契税配套征管操作办法,进一步优化征收管理程序,为纳税人和基层征收机关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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