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近日,省药监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继续教育方式、继续教育机构条件、继续教育学时认定与登记、考核监督有关要求。《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办法》细化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及学时要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继续教育方式包括参加省药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学术讲座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在学时方面,规定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以后年度。 (据《大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