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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学前教育条例征意见: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

2019-04-17 11:23:38  |  来源:大众日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幼儿、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征求意见稿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要求,明确幼儿园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建设的,应当将配套幼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并同步验收。配套幼儿园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或者不符合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同时将农村幼儿园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每个乡镇、街道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幼儿园,并确定其中一所公办幼儿园为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辖区内的农村、社区公办幼儿园。

  为更好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幼儿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幼儿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并逐步提高。对孤儿、残疾幼儿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幼儿免收保教费,所需费纳入财政预算。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不得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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