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随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指导意见》《暂行办法》)对外公布,先后酝酿两年之久的出租汽车改革方案及网约车新规终于揭开神秘面纱,网约车在我国的合法地位自此得以明确。到11月1日《暂行办法》实施时,满足条件的私家车将可按一定程序转化为网约车,加入专车运营。
方案公布的同时,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委负责人进行解读。
各城市自主决定巡游车和网约车数量、运价
网约车改善了市民出行,但也同时暴露出承运人责任主体不明确、乘客安全和驾驶员权益得不到保证,个人信息安全泄漏风险较高等问题。这一背景下,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初开始联合有关部门启动了改革事宜。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告诉记者,整个文件起草花费近两年时间。
一方面,不能简单地“一禁了之”。
目前,国际上对网约车管理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德国、法国、西班牙、日本、新加坡等大多数国家和城市禁止其发展,美国不同的州也实行不同的管理策略。“对于网约车,我们没有‘一禁了之’,而是最大限度地适应新业态特点,创新制度设计,量身定制许可条件,简化许可程序,支持规范发展。”刘小明表示,《暂行办法》是全球第一个国家层面的网约车监管法规。
另一方面,也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此次改革在国家层面,更多是在出租汽车定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等方面明确了大的方向,具体到各个城市,巡游车和网约车的数量规模如何管控、运价如何动态调整、网约车车辆条件如何确定,都留给了各城市人民政府决定。
网约车价格市场调节,驾驶员准入条件严格
由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的《暂行办法》,到底是如何为网约车“量体裁衣”的呢?
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及程序方面。在许可条件上,对网约车平台合理放宽限制,不要求自有车辆,以适应其轻资产运行特征。在许可程序上,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对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如此,既能满足网约车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可适应互联网跨区域服务的特点。
车辆性质和报废管理方面。明确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属于营运车辆,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同时,考虑到网约车使用强度不比巡游车的特点,为其制定了新的报废标准,即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可转成社会车辆继续使用。
劳动合同管理方面。考虑到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一些兼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暂行办法》明确,平台公司可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以满足网约车灵活用工需求。
价格机制方面。《暂行办法》提出,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方面。《暂行办法》未设定申请人要求,给平台公司集中办理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以政策空间。
与此同时,网约车新规为了规范运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也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等提出了相应的准入与约束条件。
在网约车平台性质上,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仅提供信息撮合匹配服务,还直接组织车辆运营、分配工作任务、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决定收益分配、实施驾驶员管理和服务评价等,是客运服务承运人,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
在驾驶员准入上,针对网约车灵活性高、管控难度大等特点,设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安全。具体来看,网约车驾驶员除满足驾驶资历条件外,还应满足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条件。
在车辆准入上,明确网约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