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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老年人成金融消费弱势群体

2020-03-18 09:32:40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  |  阅读:  字号: T   T
 

  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口不断增多,老年消费者的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据中国老龄协会发布的报告预计,2020年我国老年消费者市场规模将达到3.79万亿元。而随着社会消费风向的变化和理财意识的提升,老年人的消费也开始延伸到保险、理财等金融消费领域。

 

  现实生活中,保险销售误导、理财收益缩水、大额存单被他人支取等情形也较为常见。而面对专业性强且种类繁多的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等金融消费行为,老年人往往精力有限,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薄弱。那么,如何保障老年人在金融消费方面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成为金融消费中的弱势群体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释法说理,倡导全社会共同维护老年人金融消费的合法权益。

轻信代理人连买18份保险

  2014年至 2015年间,78岁的孙老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的推荐下购买了18份人身保险。出于信任,孙先生将身份证、银行卡交给王某帮忙代办保险,保险单也由王某保管。2016年初,孙先生接到保险公司电话通知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经查后得知,王某私自以孙先生的名义将保险单质押给保险公司获取借款。孙先生找王某交涉,却发现王某代为保管的18份保险单投保险种均不是孙先生要求代办的险种。后王某辞职,孙先生再也联系不上他,只得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了解发现,孙先生与妻子张女士育有二子,大儿子常年在外地工作,二儿子患有精神残疾。孙先生倾尽多年积蓄购买保险是希望在自己去世后,二儿子可以依靠领取保险红利保障生活和医疗。此外,孙先生还为两个儿子及孙子购买了数十份人身保险。案件审理过程中,孙先生因病去世,其妻张女士作为继承人成为原告进行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保险代理人王某单纯以保单收益对孙先生进行诱导,并未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风险进行全面说明。王某在取得孙先生的信任后,并没有购买孙先生指示的保险产品,而是为实现自己的私利,代孙先生购买了与其生活无关的保险产品。据此,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违背了孙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被认定为合同未成立。经法院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解除18份保险合同,并扣除孙先生已经支取的生存金和红利,退还孙先生之妻张女士保险费差额。此外,涉及孙先生家人的其他十余起保险合同纠纷也一并解决。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金融街法庭法官郝卉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单的内容仅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和更改。同时,保险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保险公司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优势,而投保人对各种保险术语所蕴含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效果并不了解,在相当程度上是信赖保险公司对其保险产品的解释或说明而投保。因此,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保险公司在订约时应就保险合同条款承担说明义务,以确保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尤其是对于高龄投保人而言,他们对保险产品和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能力与其他投保人不同,例如可能存在认知理解能力有限、轻信不良推销人员容易被骗、投资失败抗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及代理人应当积极履行适当性义务,在向高龄投保人推销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时,了解高龄投保人的特点和需求,以高龄投保人可理解的方式,将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投资收益等信息进行说明,确保高龄投保人在真正理解购买产品和购买行为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本案中,保险代理人王某并未向孙先生就其推荐的保险产品内容和风险进行全面说明,单纯以保单收益进行诱导,还违背孙先生的指示,代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据此,保险合同因违背了孙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被认定为合同未成立。”郝卉解释说。

投资负债20余万被起诉

  71岁的赵女士从事股票交易多年。2015年,她向某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及信用资金账户。双方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赵女士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进行融资融券交易。2016年,赵女士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强制平仓,将赵女士户内股票全部出售。平仓后,赵女士尚欠证券公司融资款本息20余万元,证券公司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清偿债务本息。

  受理案件后法院了解到,赵女士与其丈夫均为70岁以上的老人,多年积蓄全都用来投资,平时依靠退休金生活,名下无其他资产。且二人患有慢性病,需长期服药。赵女士因投资失败自觉连累家人,加之被诉至法院,情绪非常激动。

  郝卉告诉记者,法院审理查明,赵女士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应属合法有效。赵女士虽是高龄投资者,但本人曾从事财务工作,且具有多年投资股票的经验。证券公司在赵女士申请融资融券的高风险投资活动时,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和投资者风险告知,经对赵女士的个人投资经历进行审查和评估后,许可其开立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赵女士本人也认可自己具有多年的股票投资经验,设立融资融券账户和进行股票买卖业务,是在了解业务性质和风险基础上作出的自主决定,愿意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因此,证券公司在履行适当性义务后,其与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分配就以产品销售为界,投资者应当承担自主决策导致的风险与损失。”郝卉说。

  记者了解到,考虑到赵女士依法应承担向某证券公司偿还债务本息的责任,但夫妻二人年事已高且偿付能力不足,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证券公司同意赵女士从每月退休金中扣除适额的生活费和医药费后,将约定数额主动履行还款直至清偿之日。在保障证券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案件对两位老人维持基本生活和常规治疗的影响。

大额存单被他人支取

  82岁的李先生于2001年在某银行账户存款39.9万元,并将银行存折、身份证交给其前女婿王某并告知其密码。此后,上述款项分四次被他人以填写银行取款凭单、提交身份证及存折原件、输入密码的方式取出。银行取款凭单上显示,其中一笔20万元的款项以李先生身份证支取,另外三笔款项由王某持李先生身份证代为支取。多年后,李先生因家庭纠纷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39.9万元。经司法鉴定,20万元的取款单上的字迹非王某书写,其余19.9万元的取款单上的字迹为王某书写,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19.9万元。

  2019年,李先生就剩余20万元款项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李先生认为,20万元并非其本人取款,银行未对取款人的真实身份进行核验,未履行对其银行账户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损失。银行则认为,款项支取发生在2001年,至今已无影像资料留存,无法确定实际支取人;同时,根据当时的监管规定,银行柜员只要在核实支取人的身份证、存折真实,核验支取密码正确后,就可以取款,银行已尽到保障存款人账户安全的义务;李先生将身份证、存折和取款密码交付他人,未尽到审慎保管的义务,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法院考虑到李先生为高龄老人,收集证据确有困难,且该案因家庭矛盾引发,涉及到多起诉讼,应当为老人解开心结。为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程序公平,经法院协调,银行同意配合协助李先生查明相关事实,调取李先生当年全部存单档案。同时,法院同意李先生对取款单上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并同意追加王某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王某详细陈述了事情经过,并向李先生解释其对本案起诉款项的支取确实并不知情。法院亦向李先生释明,取款单上的笔迹虽然不是其本人书写,但根据当时银行取款业务操作规范,可能存在他人代为填写取款单的情形,但由此并不能证明李先生不是实际支取人。法院还多次就银行内部管理规范在认定合同违约行为中的效力向李先生进行解释。李先生逐步解开心中疑虑,最终决定在家庭内部解决纠纷,主动撤诉。

  对于该案,郝卉指出,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据此,银行负有保障储户李先生存款安全的义务。而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6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该通知属于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的内部管理性规范。但银行是否存在违反该内部管理性规范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法院认定银行违反法定的账户安全保障义务。此外,根据不同时期银行取款业务操作的具体情况,非本人填写取款单也并不意味着银行未对取款人的身份进行审核。

建议为老年人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超过2.53亿人。记者了解到,近三年来,西城区法院共受理涉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金融消费者纠纷案件1043件。其中,涉银行卡、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365件,涉金融借款合同案件204件,涉保险纠纷案件31件。

  老年人金融消费纠纷案件为何频频发生?

  对此,西城区法院金融街法庭副庭长甘琳指出,该类案件频发的原因在于:第一,老年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与维权能力相对薄弱,对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难以有全面准确的认识,易受高收益宣传诱导;第二,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规范性不够,部分金融机构及从业者服务流程与规范意识存在缺漏,适当性义务履行不足;第三,金融市场针对老年人的产品及服务短缺,当前金融机构针对老年人专属金融产品的开发力度较小,符合老年人特点与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供给相对不足;第四,社会宣传力度仍有不足,目前专门针对老年人的金融知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渠道有限,宣传方法、宣传文案与老年人契合度尚有所欠缺。

  结合该类案件频发的原因,甘琳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建议金融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开发真正适合老年人的金融产品。例如使用字体更大、设计简单的填表单,配备专业服务人员耐心引导。同时,建议老年金融消费者谨慎挑选金融产品或服务,签字前充分了解产品及合同文本内容,提高维权意识,增长金融知识,根据自身实际合理确定投资比例,切忌听信他人说辞最后‘稀里糊涂就签了字’。当然,纠纷解决机构在处理涉老年人金融消费纠纷时应考虑到老年人自身特点,解决老年人的实际问题,注重调解方案的可操作性和社会效果。”甘琳说。

  而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对于老年人应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玉民则强调,首先,老年人应当牢记,切勿将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转借他人使用,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业务时,应注明用途。其次,应尽量亲自办理,切勿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办,谨防个人信息被盗。再次,不要随意丢弃刷卡签购单、取款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等记载个人信息的材料。最后,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手机短信和邮件,将个人重要金融信息告知对方,以防被对方一步步诱导,陷入欺诈陷阱。

  为更好地维护老年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人大代表朱建岳则表示,希望法院能给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一本案例口袋书,提供给老年金融消费者,加强普法的针对性。“另外,希望法院通过司法建议书的方式要求各大金融机构在推销保险或者理财产品时,增加需要成年子女陪同的有关规定。”朱建岳说。

  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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