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播电视台12月9日讯据山东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帮》报道,临沂市民徐先生反映,2014年12月7日他购买一台康佳电视机,但期间电视多次出现故障,徐先生想要换新电视,却被对方告知需缴纳折旧费等费用。针对此事,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商家要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临沂兰山区市民徐先生称,结婚时他在当地一家金鹰家电商场花5100元买了一台康佳电视机。因为经常出现故障,多次打售后服务电话来维修。最终,在今年的10月20日,商场给换了一台同型号的电视,可就是刚换的这台,也出现故障了。
徐先生称:“电视机经常出毛病,一开机的时候,屏幕一半亮一半不亮,正在看电视的时候,会突然自动关机,然后出现"康佳"字样,又自动开机,还有,看着的时候,声音突然变小,又突然变得很大。”
据徐先生介绍,这台新换的电视机出现的问题更是花样百出,考虑到可能是电视型号的问题,于是就想更换一台其他型号的电视机,不料想,现在又遇到了麻烦。徐先生告诉记者,“宋王庄店的经理告诉我,机器只能换同一型号,如果换其他型号,要交折旧费、箱子包装费。我认为这是电视的质量问题,我就不应该出折旧费的1500。”
电视出现质量问题想要更换,却要补交1500元折旧费和300元箱子包装费,这部分钱是怎么来的呢?记者决定,陪同徐先生一起到当时购买电视的金鹰家电商场宋王庄店问明白。
对此,李经理回应称:“三包规定,你可以自己回去看看,折旧费千分之0.5,这不是我规定的,这事是有法可依的。”李经理认为,此事商场方面是按照的规定办事,处置方法合理,并且,关于折旧费的问题,也给出了解释。
李经理对于折旧费的问题上态度很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做的,并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对于这个折旧费计算是否合理,消费者在退换商品的时候,又要注意哪些方面,记者咨询了律师。
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少军告诉记者,“消费者于2015年10月20日,调换过一次货物,再次进行调换时,所收取的折旧费,应该按照第二次调换后的时间开始计算,并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的折旧率。目前,商家要求按照第一次购货时间来计算折旧费,显然是不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