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实施的《旅游法》中关于旅游购物与自费项目的条款,连日来已成为关注的热点。《旅游法》第35条规定“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力图规避部分旅行社通过高额返佣扰乱旅游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游客的权益,但同时又补充道“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这似乎留下了一条难以割尽的尾巴。这项规定可执行性强不强?会不会留下一道可以逃脱的暗门?况且“购物”从来就是游客出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保护游客的出游权益的同时,又能满足游客切实的购物需求?
《旅游法》没有细则操作难度大
主持人:《旅游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怎么拿捏这个尺度?我们是否能够在保护游客权益的同时,又能满足游客的购物需求?
刘思敏:《旅游法》这条规定十分严格,目的是要保证游客的旅游体验,不希望旅行社用购物干扰其体验。但规定目前没有细则,操作起来相当有难度。规定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而且还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所以只要旅游团里面有一个人反对都不行,最终可能很难达成一致,进而导致绝大部分团队都会变成纯玩团。《旅游法》是给旅游业下了一副猛药,希望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这种高压能保持多久,还要受到执法成本的制约。
其实跟团游客可以利用自由活动时间向导游咨询购物信息,自行购物,或者利用抵达地和离开旅游目的地的空暇时候,在机场满足购物的需求。这样一来,说不定今后机场旅游产品的购买会变得更加兴旺,而且目前游客在机场购物,旅行社是拿不到回扣的。这些做法都有待尝试。
陈南江:这个要取决于游客投诉。如果有游客投诉就不可以。旅行社可能会试图诱导游客同意,但是操作上难以做到去同一个目的地的每个团都成功。任何一个旅游城市都有购物场所,这些场所是为当地市民服务的,价格不会明显偏离正常水准。旅行社在保护游客的出游权益的同时,可以通过带游客去这样的地方来满足游客的购物需求。
李铭建:原来旅游局指定了不少定点购物场所,本意是希望能让游客买得“放心”。但事实上,由于管理存在漏洞,这些地方成了“定点宰客”商店。首先,尚不清楚《旅游法》的实施,是不是意味着这些定点购物场所的招牌要撤销。其次,旅行社和导游早就改变了强迫购物的方式,而改为通过导游介绍或旅游路线安排,将游客诱导到购物场所(往往没有“定点购物”标志)去,即使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购物点或另行付费的项目,也常常靠导游的三寸不烂之舌介绍。
跟团游自助游不会分化成两极端
主持人:跟团游会不会逐渐成为一种高端出游方式?而自助游会不会成为大众的普遍选择?
刘思敏:九月份低价团的火爆充分证明了游客消费理念也有待改变,说明了游客对“零负团费”的盛行和市场的混乱是负有相当重要的责任。游客消费理念的提升是个漫长的过程,媒体和社会舆论有责任在这方面教育和引导游客。我认为自助游不会替代跟团游成为大众的普遍选择的出游方式,因为跟团游在成本上一定低于自助游。而原来跟团游的游客因为旅行社涨价而选择自助游,实际上是一种非理性的报复性行为,一旦消费者回归理性,依然会选择更实惠的跟团游。
陈南江:跟团游有自身的天然优势:一是省心。旅行社对于目的地城市旅游景区的选择、组合以及交通住宿服务已经有专门人员进行过踩点、研究,遇到问题或者麻烦,也有领队和地陪帮助解决,不用担心自己语言不通。自助游却要出游之前自己做很多“功课”,读攻略、选景点、定线路、买机票、订酒店;二是价格。跟团游因为有人数的优势,团购可以得到一定的价格优惠。旅行社即使不搞自费景点和购物返佣,跟团游价格上涨,也不会高于自助游的价格,不会因此成为高端出游方式。当然,自助游不会成为大众的普遍选择。由于绝大多数的国人因为时间和经济的制约,出游经历有限,基本不会重复去一个国家旅游。由于缺乏经验和资讯,第一次去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国家会面临很多需要克服的困难。跟团游的“省心”优势是绝大多数人难以拒绝的。
李铭建:九月份“低价团”本来是历年的惯例。不过如果今年火热起来,也许是《旅游法》实施前的促销(“到了国庆要涨价”)确实起到作用。但从总体来说,“低价团”终会消失,这不仅是由于《旅游法》的实施,更是受整个市场趋势所致。实际上,网络旅游供应商的加入已经抢夺了大部分自助游、自驾游群体,承接了原来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如提供交通、住宿、度假产品等。与之相比,旅行社还在用拼价格的经营模式,无异于集体自杀。旅行社面临转型,首先要改变低价揽客的理念。旅行社其中一个低价的误区在于对老年人群消费能力的误判。随着中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银发消费”市场巨大,消费能力将大幅提高。但中老年人对电子商务平台接触较少,旅行社应该利用自己的门店优势,提供适应这类人群的服务(包括团队游和自助游),但质量和价格必须相对稳定,使得跟团游也是享受,而不是贴钱买罪受。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