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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临沂市美丽乡村条例》新闻发布会,通报该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临沂美丽乡村建设有了法治保障。
条例共八章六十七条,分为总则、科学规划、青山秀水、美丽家园、生态经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规定美丽乡村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根据村庄的资源条件,出地域文化特质,加大对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特色村庄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古居、古井、古桥、古树等历史文化要素的保护利用,保持和延续村庄的传统格局。 在强化规划先行的权威性时,突出村民主体地位,条例规定:“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要求村民委员会依法及时公开美丽乡村建设活动开展、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另外,条例结合当前农村村容村貌清洁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毁坏污水处理设施和公厕、乱堆乱放柴草杂物、乱喷乱贴广告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对于农村随意堆放秸秆、树枝、粪便以及其他杂物的最高可罚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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